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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社保移交税务应付策略以及风险!望周知!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8-12-12  阅读:2555次

2019年社保移交的有效应对

· (一)社保移交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 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 (二)企业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不一致带来风险

· 税务部门征收社保不是代收,属于本职工作;

·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以后,申报个税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都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

· 税务部门将社保基数与个税工资总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总额进行比对。

· 对不给员工办理社保、不全额办理社保的企业形成冲击。

· 如果工资和缴费基数差异太大,给企业带来风险

· (三)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各地不同。

· 如果实际工资低于基数,按照最低标准缴纳社保,如果高于基数且不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实际工资据实缴纳,如果高于最高上限,则按照最高上限缴纳。

· (四)社保缴费的比例是否会做重大调整?

· 江苏: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

· 粤府〔2018〕79号:

· 推进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按14%执行;

· (五)能否由员工自行缴纳社保?

·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由从业者个人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不是用工企业的强制性义务。

·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 (六)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工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 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全日制劳动,尽管少见但不能排除这种可能,最关键的是法律并未禁止,因为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要求是不超过8小时,因此有只工作4个小时的也是全日制劳动。

· 但目前实践中是不允许双重社会保险关系的,尤其是在同一城市。

· 另外,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七)用工企业社保成本能否"甩包袱"?

· 1、继续通过劳务派遣公司

· 劳务派遣服务: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 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则个税、社保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

· 注意:需要关注全额发票与差额发票的区别

· 2、通过企业管理服务——薪酬外包公司

· 财税(2016)36号文:

· 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 接受方取得服务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含专票)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个税、社保事宜由服务方解决

· 注意:需要测算自行办理社保与外包公司报价的差异

· (八)2019年社保移交的可能应对策略

· 1、招用不需要单位缴纳社保的人员

· (1)由于其他因素还和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如招用的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带岗人员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 (2)离退休人员

· (3)实习生

· 2、用工模式的转化

· 传统模式:B2C——公司雇佣员工——公司给员工发工资,缴纳社保

· 如员工个人或一些员工成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B2B——公司支付服务费给到合伙企业——取得发票——将雇佣关系变为经济交易行为

· 员工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个人取得经营所得不需要缴纳社保

· 3、机器替代人工?

· 企业购置 "机器人"属于设备,取得专票可抵扣增值税,计提折旧可抵扣企业所得税。

· "机器人"不需要缴纳社保。

· "机器人"设备一次性投入较大,企业需要根据行业特点及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成本及现金流收益(或损失)测算。

· 4、"静观其变"!

· 税总发〔2018〕150号(2018年9月20日公布):

· 要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已负责征收社保费的税务机关,务必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务必做到不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务必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同时,要认真进行分析测算,抓紧研究提出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 人社厅函〔2018〕246号

· 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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