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回扣”-商业界‘打不死的小强’,为何?这事毕竟不光彩、见不得光,甚至有点违法,但是这又是很多行业的共性问题,企业想“做大做强,再创辉煌”又不得不面对,推荐的客户意向性强、点数够高马上签单...
对这样的行为,我不屑一顾。穷则独善其身、我得“出淤泥而不染”?大兄弟,你看着别人赚钱,内心就不嫉妒恨?好吧~向“RMB”低头!老板挣钱倒是爽了,这可难倒了财务!
“回扣”入账,财务可犯了“糊涂”
回扣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和“账外暗中”的回扣。“账内明示”的回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并如实入账的折扣。而“帐外暗中”的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我国法律对“账内明示”的回扣予以认可。”而“帐外暗中”的回扣,因其是以逃避财务监督、加重消费者经济负担、侵占企业资产,偷逃国家税收等途径来实现利润的,不符合利益的正常流转途径,因此而被认定为商业贿赂的一种从而给以刑罚上的严厉打击。(本文着重讲解“账外暗中”的回扣)
现实生活中,“账外暗中”的回扣很常见,回扣比例因参与商业行为贡献大小而定。老板和收“回扣”者倒是赚的爽,可辛苦了财务小姐姐!正常情况下,财务按照商品促销方式,缴纳相关税费后,计入相关期间费用即可。但是回扣这事真的不好处理,原因如下:
①收“回扣”方愿意不计较利益,少挣点?②收“回扣”方愿意并且能够提供合规发票?③收“回扣”方愿意将个人信息提交给你,通过银行账户转账给你?(延伸知识:公司通过红包转账给个人,是否缴税?请查阅:《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 [2015]409号)当然还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在这里不再一一赘述。一句话:这事本就不光彩、甚至违法,你还指望着对方将收益公开化,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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