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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征收的财务管理建议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19-04-12  阅读:2010次

通过对贵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和汇算清缴,除了对交流事项的披露调整,就审查中发现的财务管理问題,分述如下:

1、核定征收的税务检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因此,当企业出现以上六种情形时,才有可能会被税务部门确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一般情况下,税务部门还是会要求企业实行查帐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84号)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实施许可的纳税人范围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的“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和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是指经营额在一定标准以下,且无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的纳税人。为有效兼顾地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的不同情况,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管理效率,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条规定: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管理

获得许可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做到凭证粘贴有序、齐全完整,记载及时准确。

因此,只有当企业确实无建账能力,同时,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批准后,才可以不设置账簿。

但是,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及时、自行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以便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相关规定。

第一条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我们认为:贵公司存在大量异地承接项目的设计与装饰,如果开设了分支机构核算,则属于汇总纳税企业,不得办理核定征收,这方面企业应该自查。一旦推翻这个条件,税务机关与企业分别均有法律责任,企业而言是按照查账征收追补可能存在的漏征税费。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税务机关的行为,应该属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的执法行为违法,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因此税务机关除了应将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外,可以同时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票据与业务匹配的检查。

贵司按照10%毛利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集设计、承揽部分装潢、装饰工程,毛利率高于10%的均是一种利好。但是,这并不等于成本费用的支出可以随意,甚至不顾查账征管的一些事项,比如发票使用、列支范围仍要接受管理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因此,并没有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采购业务可以不要发票,也没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不接受《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文件的监督管理。许多纳税人以为,只要是发票入账就行,不管是否与经营管理相关,不管是股东、高管个人费用还是公司费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就不用划分了。

比如,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某批发公司取得租赁业营业收入5万元,却未按规定开具相关发票。在询问中该公司声称,对方企业因为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不收租赁业发票,故未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对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和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均处以100元以上罚款。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的,均处以100元以上罚款。据此税务机关对双方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分别作出相应处罚。

比如,股东、高管的高学历教育费12.5万元不能列支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建[2006]317号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九)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十一)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我们认为,贵公司的职工教育经费、培训与考察费,均未按照法规作出账务处理,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特别是,在没有与会、培训通知和证明资料,没有附件说明考察的内容、项目,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调增工薪福利支出、或按照股息红利,补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调增工薪支出不影响核定征收当年的所得税费用,但作为下一年度核定的审查,或被追补查账征收时不予税前列支,或测算企业实际税负时,均有负面影响。

比如,12月份将8-11月份未能及时出账的餐饮发票,一次记入“业务招待费”高达7万多元。其真实性遭受质疑外,同样会作为负面清单,列记于核定征收的管辖,因此,企业放松管理,应取得而不取得业务票据,或以其他容易取得的发票替代,这是不可取的。

结论:贵公司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仍然需要按照税收管理法规条例,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特别是有过查账征收纪录的,其实质上是具备建账能力的,能否继续核定或避免以后税务风险,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的管理,应对新建安项目的一般计税,是“设计兼营施工”业的专项难題,营改增过渡政策后税负是上升的。

 

以上来自网络,仅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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