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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企税汇算清缴涉税风险连载:期间费用中的主要涉税风险点

发布者:江海会计  发布时间:2020-01-20  阅读:1787次

企业的期间费用是企业损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有着一定影响。下面我们就梳理期间费用中的主要事项,分析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收藏|企税汇算清缴涉税风险连载:期间费用中的主要涉税风险点

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为: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该科目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

PART

1

餐费归集是否正确


餐费是业务招待费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有些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这显然是一种狭义的误解。下面给大家列举几项具体餐费支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公司会议的用餐支出

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

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该将公司工作会议的用餐支出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会给员工统一订午餐,公司统一结算,供餐单位给公司统一开具餐费发票。

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将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3)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

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4)职工加班的餐费支出

员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公司规定加班,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工作,一般公司都会按一定标准给予报销餐费。

对这种加班的餐费支出,在会计处理实务中一般都是在“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5)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餐费支出就属于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在会计处理上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毫无争议。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该根据实际业务区分,分别计入不同的明细科目核算。总之,不是所有的牛奶都叫特仑苏,不是所有的餐费都叫业务招待费!

PART

2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否符合条件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增。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都不得作为招待费列支。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是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业务宣传费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PART

1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条件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同时要注意广告费支出与赞助支出的区分。只有为宣传企业形象、推荐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才能按广告费进行税前扣除,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PART

2

注意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


《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零售价为10万元,不考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以及增值税,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其次,再确定广宣费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两项合计调整额为0。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收藏|企税汇算清缴涉税风险连载:期间费用中的主要涉税风险点

引扬州税院朱长胜教授观点:申报表修改前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的税前扣除金额是按照会计核算金额确定的,这对企业不公平。而修改后企业可以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填入第30行进行调减,消除了不公平税负。这个变化使得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的用自产产品开展营销活动,这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济活力。

但让人不解的是,对于这个问题《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表》(A105060)和《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没有做出对应修改,也就是说目前申报表只调整了一部分,尚未全部修订到位。

PART

3

注意税前扣除的特殊规定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广告费分摊协议,可根据分摊协议自由选择是在本企业扣除或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关联方归集到另一方扣除的广告费,必须在按其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的限额内,且该转移费用与在本企业(被分摊方)扣除的费用之和,不得超过按规定计算的限额。

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即本企业可扣除的广告费按规定照常计算扣除限额,另外还可以将关联企业未扣除而归集来的广告费在本企业扣除。但被分摊方不得重复计算扣除。

【分摊扣除案例】2019年甲服装销售公司与关联企业B服装厂签订广告费分摊协议,将50%广告费分摊到B厂扣除。甲和B相关财务数据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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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广告费扣除限额:(5000+2000)*15%=1050万元

实际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100-190=910万元;

可扣除以前年度结转扣除额:1050-910=140万元

向B厂分摊扣除:1100*50%=550万元<1050万元(限额)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90+550-140=600万元

甲公司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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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服装厂实际发生的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00万元应调增;

符合条件的广告费1200-100=1100;

当年广告费扣除限额(4000+1900+100)*15%=900万元;

超标1100-900=200万元,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关联企业分摊入本企业扣除550万元,可全额扣除;

应纳税调整合计:100+200-550=-250万元;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1100-900=200万元。

B厂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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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会议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

PART

1

相关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


会议费支出需要哪些证明材料,目前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等,个人认为会议签到簿也应该列入材料中。

如果这些材料不完整,有可能税务机关不予税前扣除。

PART

2

会议费支出是否真实


会议费只有真实发生才能税前扣除,虚假的会议费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还有可能被税务机关处罚。

案例一:某企业有一张会议费的支出凭证,后面附了会议通知、会议日程,会议发票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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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件要求,税前扣除没有问题,但是税务稽查人员却发现了两个疑点:一是这笔金额为二十万,恰恰是个整数,这难道是巧合?二是对于一般性会议来说,金额明显偏大。三是发票由一家大型酒店开出,而印象中,这家酒店只提供餐饮服务。

最终查出,这笔所谓的会议费,是被查单位在这家酒店办的一张储值卡,金额为20万,专门用于定点在这家酒店对外接待,根本不是会议费。

案例二:某典当公司,工资花名册上显示只有五六个员工,但该企业全年的会议费高达百万。检查人员发现,该典当公司支付会议费资金给某会展公司,注明资金的用处是承办会议。会展公司以“退款”的名义,将款项又支付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又以同样的退款的名义把上述款项再转给典当公司。

典当公司对企业支付的款项,最终通过投资公司回到自己的账户上。账上的“会议费”属于典型的虚构费用。


差旅费

差旅费核算的内容:用于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车、船、火车、飞机的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其他方面的支出。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差旅费的主要涉税风险点有:

PART

1

差旅费支出是否合理


差旅费并非取得合法的费用凭证即可税前扣除。

如招待外部客户或者关系单位的住宿费,尽管取得的发票真实,但属于“业务招待费”,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支。

如某公司股东携家属出门游玩的交通费,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仅不能在”差旅费”中列支,还要计征该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再如某公司列支总金额畸高的出租车票、油费、停车费等,大量列支逻辑关系不成立的支出等等,都可能是虚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差旅费实行包干制的企业(即采用误餐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的形式进行管理),餐饮发票和交通费发票不能重复报销。而且这类企业制定的差旅补助标准不能过高,建议制定明确的差旅补助标准;无明确差旅补助标准,可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标准,否则就可能会被税务机关判断为明显的不合理而不予扣除。

PART

2

差旅费支出的进项抵扣是否准确


差旅费进项抵扣需满足三个条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包括业务招待费)。其中交通费进项抵扣尤其应该关注,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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