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支付主体 | 具体要求 |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 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  
| 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 序号 | 企业类型 |  行为 | 付款期限 |  
| 1 | 机关、事业单位 |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2 | 大型企业 | 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 | 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  此外,对于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是不得拒绝和延迟支付款项的,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一旦真的拖欠延迟支付了怎么办?别怕,中小企业可以收利息了!
 
 
| 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支付逾期利息 |  
| 1 | 逾期利息有约定的 |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 2 | 逾期利息未约定的 | 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 序号 | 支付主体 | 公示途径 | 方式 |  
| 1 | 机关、事业单位 | 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  
| 2 | 大型企业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 |  
 
 
| 序号 | 惩戒方式 | 事项 | 具体内容 |  
| 1 | 失信惩戒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 | 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  
| 2 | 限制措施 | 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 | 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  
 对中小企业支持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更好的保障了中小企业的权益,为中小企业降低财务成本及风险。
 
 
 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可以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就在几个月前,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网上呐喊:中小企业的危机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业长期严重拖欠货款。所以彻底肃清大企业拖欠货款支付的不良恶习,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得到根本缓解,给市场一个正常公平竞争的商业氛围是当务之急。其实早在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写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然而一直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凭借其“市场地位”优势,继续以理由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这就导致了中小企业既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业的订单,却又因为没有话语权而无法及时收到账款。而一旦拖欠款项,轻则令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严重者甚至会危及中小企业生存。本次《条例》在罚则上进一步明确,可见国务院这次对欠款问题是“动真格”了,欠款处罚将越来越严格,中小企业终于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一句:该清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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